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5年乐山、宜宾、凉山、攀枝花技改施工服务项目,招标编号:BJCG-SCTT2025-87,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招标范围1.1 招标范围: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施工范围包含:为乐山市、宜宾市、凉山彝族自治州、攀枝花市提供通信网络技改施工服务。
本项目预计敷设各类型光缆1904.2公里,新建电杆5943根,光缆接续1979头,光缆成端6236芯,中继段测试1326段,基站设备搬迁282站。
本次招标预估规模/工程量、实施地域、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预估规模:预估不含税规模2181.2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含税规模2377.54万元,具体费用划分见下表:
标段 | 不含税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规费)(元) | 不含税安全生产费(元) | 不含税规费(元) | 不含税总价(元)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实施区域 |
标段1 | 6463456.07 | 196585.19 | 1215358.74 | 7875400.00 | 9 | 8584186.00 | 乐山 |
标段2 | 5397968.30 | 139545.52 | 936486.18 | 6474000.00 | 7056660.00 | 宜宾 | |
标段3 | 4133717.57 | 123246.38 | 612925.32 | 4869889.27 | 5308179.31 | 凉山 | |
标段4 | 2202112.23 | 65704.89 | 325168.65 | 2592985.77 | 2826354.49 | 攀枝花 | |
合计 | 18197254.17 | 525081.98 | 3089938.89 | 21812275.04 | / | 23775379.80 | / |
注:安全生产费=折扣前建筑安装工程费(凉山、攀枝花含甲供材费用;乐山、宜宾不含甲供材费用)*2%计算得出。
实施地域:标段1:乐山市、标段2:宜宾市、标段3:凉山彝族自治州、标段4:攀枝花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工期:自合同(订单)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天完成迁改并通过验收交维。
质量标准要求:合格,达到国家、行业及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的要求。
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2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乙供辅材)。
1.3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详见1.1预估规模。
1.4中标数量:各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名,份额100%。(本项目采取兼投限中的原则,允许投标人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从小到大依次确定中标人。)
1.5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报价折扣(ON)100%】,报价按照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文)的【72%】作为基准价。报价折扣(ON)限价范围[0%,10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2.1 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扫描件或其他能证明投标人合法运作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2 控股管理关系: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或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或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或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提供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
2.3 资质要求:
标段1、标段2、标段3: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条资质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段4: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2)】条资质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如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则无需提供以上(1)要求的施工资质;
②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证书有效性以相关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如投标人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认定投标人资质。若因国家政策影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开展续签或补办程序,请提供国家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2.4 业绩要求:
标段1、标段2: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含)至本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类似项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人民币。
【注:(1)类似业绩范围:通信工程施工类(含新建/改造/扩建/拆除/维护整治/技改)。
(2)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应包括项目名称、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字盖章情况等),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发票(评审时以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为准)。
(3)若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须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其他可证明各成员分工的证明材料;
(4)若合同中包含其他无关业绩的:须提供属于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范围内的金额证明材料,如甲方/具体项目业主方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的证明材料等,仅认可同类项目业绩范围内的金额,投标人应自行核减非投标同类业绩金额;
(5)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履行开始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属于本项目要求时间范围均可),未明确的,须单独出具能证明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甲方开具的盖章证明或甲方系统上的合同履行有效期截图等);
(6)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同类业绩的,投标人之间的业绩,均视为无效业绩,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标段3、标段4: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含)至本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类似项目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注:(1)类似业绩范围:通信工程施工类(含新建/改造/扩建/拆除/维护整治/技改)。
(2)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应包括项目名称、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字盖章情况等),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发票(评审时以发票含税累计金额为准)。
(3)若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须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或其他可证明各成员分工的证明材料;
(4)若合同中包含其他无关业绩的:须提供属于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范围内的金额证明材料,如甲方/具体项目业主方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的证明材料等,仅认可同类项目业绩范围内的金额,投标人应自行核减非投标同类业绩金额;
(5)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履行开始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属于本项目要求时间范围均可),未明确的,须单独出具能证明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如甲方开具的盖章证明或甲方系统上的合同履行有效期截图等);
(6)不提供、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同类业绩的,投标人之间的业绩,均视为无效业绩,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2.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施工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公司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8)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施工服务】产品品类淘汰投标人(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四川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9)不同投标人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20)【2020年11月01日】至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投标人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上游客户为同一企业,即具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注:审查以上情形相关承诺。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2.6 联合体:本次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审查投标函。
2.7人员要求:
序号 | 标段 | 人员类别 | 最低配置人数 | 与其余人员是否能复用/兼任 | 是否允许派遣 | 人员素质及证明材料要求 | |||
标段间 | 单标段内 | ||||||||
1 | 1、2、3、4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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