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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11-21

本招标项目为2024-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TT2024556,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中维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2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1231日或订单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上限金额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的继续履约。

1.3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如下:

拟采购22座塔,包含站点地勘复核、杆塔结构设计及安装、基础设计及安装、防雷地网敷设,负责配合招标人提供铁塔相关系统所需杆塔设计、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负责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及安装等,同时配合招标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等设计创新。具体如下:

市州

合计

其中20

其中25

其中30

其中35

需求数量

含税金额

需求数量

小计含税金额

需求数量

小计含税金额

需求数量

小计含税金额

需求数量

小计含税金额

全省

22

227

4

25

2

17

6

60

10

125

天水

4

45

0

0

0

0

2

20

2

25

陇南

4

38

2

13

0

0

0

0

2

25

定西

3

29

1

6

0

0

1

10

1

13

兰州

2

25

0

0

0

0

0

0

2

25

庆阳

2

21

0

0

1

8

0

0

1

13

张掖

2

20

0

0

0

0

2

20

0

0

甘南

2

15

1

6

1

8

0

0

0

0

酒泉

1

13

0

0

0

0

0

0

1

13

平凉

1

12

0

0

0

0

0

0

1

12

武威

1

10

0

0

0

0

1

10

0

0

1.4采购预算金额:227万元(含税)。

1.5质量要求: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1.6实施区域:全省14个市州。

1.7供货期:自接到订单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设计、供货及安装。

1.8保修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9本次集中招标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份额100%

1.10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20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6.25万元/基,25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8.5万元/基,30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10万元/基,35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12.5万元/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自2021111日起)同类项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税)。

1)同类项目定义: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产品销售业绩;

2)证明材料要求:单项合同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单、每笔订单或结算单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

3)业绩时间:单项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签订日期为准。合同一方未签署日期的,以另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双方均签署日期的,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合同各方均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均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4)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协议以提供的该框架协议对应订单(结算证明材料)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5)若提供的同一份业绩中包含非同类项目业绩且金额无法明确区分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同类项目业绩金额经合同甲方认定的证明材料,该业绩金额认定以合同甲方书面证明的金额为准;金额无法区分且未提供经合同甲方认定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所有业绩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业绩,即合同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母公司、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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