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2024-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TT2024556),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中维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2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订单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上限金额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的继续履约。
1.3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如下:
拟采购22座塔,包含站点地勘复核、杆塔结构设计及安装、基础设计及安装、防雷地网敷设,负责配合招标人提供铁塔相关系统所需杆塔设计、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负责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及安装等,同时配合招标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等设计创新。具体如下:
市州 | 合计 | 其中20米 | 其中25米 | 其中30米 | 其中35米 | |||||
需求数量 | 含税金额 | 需求数量 | 小计含税金额 | 需求数量 | 小计含税金额 | 需求数量 | 小计含税金额 | 需求数量 | 小计含税金额 | |
全省 | 22 | 227 | 4 | 25 | 2 | 17 | 6 | 60 | 10 | 125 |
天水 | 4 | 45 | 0 | 0 | 0 | 0 | 2 | 20 | 2 | 25 |
陇南 | 4 | 38 | 2 | 13 | 0 | 0 | 0 | 0 | 2 | 25 |
定西 | 3 | 29 | 1 | 6 | 0 | 0 | 1 | 10 | 1 | 13 |
兰州 | 2 | 25 | 0 | 0 | 0 | 0 | 0 | 0 | 2 | 25 |
庆阳 | 2 | 21 | 0 | 0 | 1 | 8 | 0 | 0 | 1 | 13 |
张掖 | 2 | 20 | 0 | 0 | 0 | 0 | 2 | 20 | 0 | 0 |
甘南 | 2 | 15 | 1 | 6 | 1 | 8 | 0 | 0 | 0 | 0 |
酒泉 | 1 | 13 | 0 | 0 | 0 | 0 | 0 | 0 | 1 | 13 |
平凉 | 1 | 12 | 0 | 0 | 0 | 0 | 0 | 0 | 1 | 12 |
武威 | 1 | 10 | 0 | 0 | 0 | 0 | 1 | 10 | 0 | 0 |
1.4采购预算金额:227万元(含税)。
1.5质量要求: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1.6实施区域:全省14个市州。
1.7供货期:自接到订单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设计、供货及安装。
1.8保修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9本次集中招标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份额100%。
1.10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20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6.25万元/基,25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8.5万元/基,30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10万元/基,35米塔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为12.5万元/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自2021年11月1日起)同类项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税)。
(1)同类项目定义:聚氨酯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塔产品销售业绩;
(2)证明材料要求:单项合同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单、每笔订单或结算单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
(3)业绩时间:单项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签订日期为准。合同一方未签署日期的,以另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双方均签署日期的,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合同各方均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均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4)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协议以提供的该框架协议对应订单(结算证明材料)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5)若提供的同一份业绩中包含非同类项目业绩且金额无法明确区分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同类项目业绩金额经合同甲方认定的证明材料,该业绩金额认定以合同甲方书面证明的金额为准;金额无法区分且未提供经合同甲方认定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所有业绩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业绩,即合同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母公司、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2.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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