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5年客户定制化网络售前咨询查勘支撑服务项目(第二次)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5年客户定制化网络售前咨询查勘支撑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X-202400132-081),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本次采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5年客户定制化网络售前咨询查勘支撑服务项目(第二次),预估含税金额30万元。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客户定制化网络售前咨询查勘支撑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之日起36个月。★
★质量要求:合格★,满足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服务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5年客户定制化网络售前咨询查勘支撑服务项目(第二次) | 服务 | - | 1 | 四川省成都市 | 自合同签订起之日起36 个月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本项目根据《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选择适用备选处理措施(因施工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禁止采购的,不适用备选措施)。
1.2.2 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中标人 | 中标份额 | 实施地域 |
第一成交供应商 | 100% | 成都市 |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折扣限价为100%,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响应,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响应或再委托其它供应商响应;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8
2.1.5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中明确有效期内的同等等级资质)。
2.1.6有效业绩:供应商须具备自2022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的类似项目(网络设计类)的有效业绩,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有效业绩个数至少1个。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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